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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功能和品质有效提升的目标,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统筹编制专项规划,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落实改造单元和地块,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

  旧村庄和城镇再开发项目改造主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行改造,改造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企业、与其他个人或单位成立的合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择的企业,或政府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引入的企业;也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再开发项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一主体的,可申请自行改造或者与其他个人、单位合作改造;再开发项目的原土地权利人为多个主体的,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利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土地使用权须由政府收回或多主体中无法统一权利主体的,应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旧村庄和城镇再开发项目供地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需征收为国有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政府应在开展土地权利人改造意愿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项目改造成本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纳入改造项目招投标公告,可一并公开确定改造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其他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

  《指导意见》强调,支持地块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价值相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之间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实现改造地块规则和连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地块互换的,可将互换地块纳入增减挂钩拆旧区范围,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产生的增减挂钩建新指标可用于本项目建设,也可按规定有偿转让。

  《指导意见》强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需纳入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未纳入的地块原则上不能享受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相关政策。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改造后用地仍属集体土地性质的,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改造图斑、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改造实施方案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