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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矿信用体系基本建立

   1月10日,《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基本建立。

  据了解,自2014年启动全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边建设、边实施、边运行,到目前共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5个配套文件,修订了3次评价标准,发布了4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实现了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此次出台的《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分别由原来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的3个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强化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实施分类惩戒措施。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二是省厅将地矿信用评价结果、地矿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矿业权人、矿业权竞买人(投标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需要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修订后的《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新增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一是对地矿专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明确惩戒性措施。三是规范公开内容,严重失信名单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年度集中向社会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