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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大田县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矿业监管制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强化源头控制。采矿权新立项目必须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定,且具有环保审批手续;对采矿权新立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采矿权新立的规定要求,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实地探勘,对涉及的环境保护、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以及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进行论证,对采矿权能否新立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照程序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在采矿权延续前,对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的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进行实地踏勘,对拟延续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延伸、三集中”、矿产品和矿渣合理堆放、依法纳税情况等进行审查;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对矿权是否延续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照程序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严格系统设置。转变“多业主投资”“大矿小开”等不利管理局面,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合理设置开采分区,对现有生产系统过多的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一律只减不增;新建矿山的生产系统必须根据矿区地形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情况以及矿区周边情况合理设置;在省、市开展审批新建、新增生产系统的征求意见中,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利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从严把关,提出合理意见,确保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要求。

  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从严加强矿山审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安全隐患的,在第一时间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整改中不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责任的,一律从严处罚。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矿山跟踪巡查,一经发现存在生态环保、水土保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