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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湿地保护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近日,为推动济宁湿地生态建设,促进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共青团济宁市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联合出台济宁市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湿地保护志愿者要求,湿地保护志愿者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湿地保护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参与湿地保护工作的个人,应热心湿地保护事业,具有一定的湿地保护知识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办法明确了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的职责,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湿地保护志愿者,按照专业技能、年龄层次、服务地点等对湿地保护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湿地保护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湿地保护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办法确定了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到河湖湿地开展湿地巡护、垃圾清理、文明劝导、水质检测、湿地科普讲座等志愿服务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参与湿地保护知识宣讲、展览展示、辅导培训等公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动植物资源调查、水环境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带动家人、群众开展湿地保护、低碳出行、垃圾分类等“微节约”实践,养成节约、环保、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与湿地保护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反馈宣传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工作进展、取得成果及意见建议,争取对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的指导支持;围绕湿地保护开展其他公益性服务等。

  办法确定了管理和奖励机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成立全市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工作。同时,要求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湿地保护志愿服务表彰制度,为湿地保护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志愿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湿地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湿地保护服务项目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