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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体原则?

  如何选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体呢?有关政策评估的一般定律:定律一,假如一项政策评估是由实施该项政策的人或者其朋友进行的,那么,所有对社会问题所做的政策干预都会产生所要得到的效果;定律二,如果政策评估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由对相关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所进行的,那么,任何对于社会问题所做的政策干预都不会产生预想得到的效果。一般来讲,确定评估主体应依据以下原则:

  多元化原则

  即评估主体是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公民、第三方等相关利益主体在内的多元体系,由于不同的主体有自身特定的评估角度,同时自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评估局限,而由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可以综合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开性、公正性、客观性,可以提高评估质量。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社会公众在评估中往往被忽略,而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实施,结果都会影响到社会公众。

  例如,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职工待遇调整、工程选址等问题,这些都与民众的物质利益或身心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在政府制定和评估重大决策的过程中不能仅听取专家的意见,更要考虑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凡是财政投资的公共服务项目均要由利益相关的老百姓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实施项目,群众不同意的项目不能上马。这种公民参与决策过程的做法不仅照顾到民众利益,也实现了公民监督。

  有关研究和实践证明,仅依靠政府官员和专家制定重大决策的做法是失败的,一方面是这种做法提出的决策忽视了社会反应,另一方面,这些政策在面对草根力量的反对时也不可能执行下去。由于在政府在制定重大决策时主要涉及政策制定者(官员)、专家和普通公众,他们对公共政策的风险的分析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在谈及评估主体多元化原则时,不能忽视民众对风险的认知特点和情绪反应,将民众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力量,这样才能提高评估的公信力、可接受性和可实施性。

  独立性原则

  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及工程项目的承办方与被评估项目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在评估中难免会掺杂局部利益和本位主义因素,进而影响评估的客观性。而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自主性较强,视野开阔,不易被机构组织的各种因素和框框所限制,能够突破现状,提供前瞻性和创造性的建议。因此稳评应交给独立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第三方来做,这样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客观。

  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体的独立性可以借鉴会计制度中的外部审计。另外,国外很多独立的评估机构的成功经验也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兰德公司。评估只有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做,才会避免在评估中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会计中存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它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尽管上市公司基本都设有内部审计部门,然而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是经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以确保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在外部审计中,国家审计机构发布的审计报告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由于外部审计的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关系,不需看企业的眼色行事,只需对国家、社会和法律负责,在审计中克服了道德风险,因而可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