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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测办发〔201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分工方案》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7年11月27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局机关各司室的职责,提出分工方案如下。

  一、依据《测绘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各司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据《测绘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人事司)

  三、依据《测绘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各类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规范和标准的应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四、依据《测绘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加强测绘科技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五、依据《测绘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推动军民融合。(规划财务司)

  六、依据《测绘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人事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七、依据《测绘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八、依据《测绘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办公室、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九、依据《测绘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十、依据《测绘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和采用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审核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有关数据,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土测绘司)

  十一、依据《测绘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测绘系统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国土测绘司)

  十二、依据《测绘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监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国土测绘司)

  十三、依据《测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国土测绘司)

  十四、依据《测绘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做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备案工作,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国土测绘司)

  十五、依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制度进行规范和指导。(国土测绘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十六、依据《测绘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国土测绘司)

  十七、依据《测绘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财务司)

  十八、依据《测绘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规划财务司)

  十九、依据《测绘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规划财务司)

  二十、依据《测绘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及时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土测绘司)

  二十一、依据《测绘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会同外交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二十二、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拟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二十三、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国土测绘司)

  二十四、依据《测绘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土测绘司)

  二十五、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国土测绘司)

  二十六、依据《测绘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国土测绘司)

  二十七、依据《测绘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二十八、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进行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十九、依据《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三十、依据《测绘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测绘执业资格的相关制度,深入推进注册测绘师执业签章制度的实施。(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国土测绘司、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地理信息与地图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三十一、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使用和式样的管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人事司)

  三十二、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加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管理。(人事司)

  三十三、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制定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三十四、依据《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三十五、依据《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完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三十六、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立项管理,避免重复测绘。(规划财务司)

  三十七、依据《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完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相关工作制度。(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三十八、依据《测绘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促进测绘成果应用。(地理信息与地图司、规划财务司)

  三十九、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依据《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会同网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一、依据《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土测绘司)

  四十二、依据《测绘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三、依据《测绘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四、依据《测绘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国土测绘司、规划财务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四十五、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六、依据《测绘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七、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相关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加强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测绘单位和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四十八、依据《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四十九、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五十、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各司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落实《测绘法》法律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各司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51项任务分工所列第一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适时开展新《测绘法》贯彻实施专项督查,对各项职责分工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切实把立法成果转化为推动事业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