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商办类建设项目的策划生成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全链条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在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与土地出让时,针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各资源规划分局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对方案平面进行合理性审查。
《意见》明确,各资源规划分局发现建设单位对买受人做出改建“类住宅”等虚假承诺的;或建设单位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存在增设结构梁、插层等情形的,应对涉嫌商办类改“类住宅”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违法行为一经立案,停止办理后续各种手续,采取不准变更许可、不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准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和停止办理产权登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