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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德宏州:管好用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近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印发通知,贯彻落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通知提出,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率,商服和住宅项目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比例达不到25%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管理,德宏州进一步压实责任主体,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增减挂钩政策和组织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推进项目实施,要把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采取最有力措施、务求最好成效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德宏州要求,要切实抓好拆旧复垦和验收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组织扎实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等,有效解决拆旧复垦工作滞后、土地复垦质量偏低等问题。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2年内完成拆旧复垦并通过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最多可延期1年完成。已在省内流转节余指标的项目,必须在2年内完成项目实施验收。

  同时,规范节余指标流转。使用节余指标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或质量超过购买(或自有)节余指标的,由节余指标使用地区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达到相关要求。省内流转节余指标,必须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交易。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核发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备案证书;对拆旧区复垦尚未验收的,省厅按不超过节余指标申报数的50%,核发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对已验收通过的,省厅根据拆旧复垦验收后产生的节余指标,核发节余指标备案证书;取得预售证书或备案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

  德宏州强调,必须提高节余指标使用率。每年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节余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并按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资金。使用节余指标比例达不到25%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州以上重点和民生项目除外)。节余指标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的,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按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入成本,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后按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跨县市使用的,指标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流转基准指导价(每亩25万元),以实际交易收入作为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收益金直接缴入县级财政金库,由同级政府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拆旧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