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创新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扎实做牢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矿山监管制度,强化规范型制度建设,增强办公的透明度,强化约束型的制度建设,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大督察督办工作力度,定期考评,及时整改, 为矿山企业安全有序开采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是以治理整顿为重点,强化矿产资源执法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向盟委、行署领导汇报工作。同时本部门认 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不断理顺执法监察体制,加大对全盟重要矿种和重要矿产地的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力度,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深入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滥挖乱采的违法行为,并严厉查处,确保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是严把年检审核关。在检审验照工作中,坚持从严把关,对提交材料不齐全、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不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办非煤矿主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