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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类用地可兼容商服及配套等设施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企业配套服务水平,天津市政府近日印发《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及实施细则,明确了7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及3种鼓励兼容情形。

  《规定》明确,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7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疗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除外)、工业用地(3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3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7类用地规划中,可兼容内容均为商业服务业设施、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具体兼容内容由企业选择;兼容建设的内容之间相互转换的,不再变更规划许可。

  此外,为更好地鼓励市场积极性,增加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规定》明确了鼓励兼容的情形。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位,以及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的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

  《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也适用于在建项目、既有项目改造,有利于提高全市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及停车泊位的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