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发布《淄博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办法》要求,耕地保护激励由淄博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对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受市级激励的镇(街道)应将不低于70%的激励资金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重大工程专项“资金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