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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探索推进土地征转制度改革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内涵及适用范围等,提出要做好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严禁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

  通知明确,“只征不转”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根据法定权限征收为国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依法安排用于相关项目使用,不需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征不转”是指对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不予以征收,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以收回,也不转为建设用地,由相关权利人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只转不征”是指对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予以征收,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利用方式。

  根据通知,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征地安置留用的土地,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及海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可以采取“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土地。

  通知强调,切实做好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衔接,办理“只转不征”手续的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行开发,或以出让、作价出资、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农村集体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损害农民权益,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对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手续而没有办理,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或者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