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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制定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

  日前,广西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旨在全面提升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格局。

  建立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络员及联席会议制度。 对非煤矿山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通过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涉及非煤矿山采矿权出让、矿业秩序、安全生产、矿山及尾矿库综合整治、行政许可、 打非治违、取缔关闭、联合检查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建立非煤矿山源头管理机制。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等因素,在审批新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生态环 境条件,严禁在生态红线管制区等禁采区设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不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 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 律不得审批;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建设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 得投产使用。

  实行联合执法机制。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联合检查执法行动。设区市参照自治区联合检查执法方案对其余非煤矿山进行检查执法,做到一年一覆盖。对于确定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和矿业秩序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的规定,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和项目。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积极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同推进非煤矿山综合监管事项解决。协同联动成员单位在对非煤矿山日常工作或相关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报全体协同联动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