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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强化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用地保障

   2019年12月23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退城入园”项目用地保障、拓展园区承载空间、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等具体意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和工业投资稳定增长,提升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强化“退城入园”项目用地保障。对“退城入园”企业,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新入驻园区按原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将“退城入园”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新增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退城入园”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加强省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退城入园”用地保障,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予以统筹调剂安排,所需的用林指标由所在市、县(区)优先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级予以统筹调剂安排。

   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规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

   拓展园区承载空间。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3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鼓励各市、县(区)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园区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对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放宽至30%。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加大“退城”企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支持城区企业就地转型、支持“退城入园”项目技术改造、提升“退城入园”项目融资服务、强化工作组织落实等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