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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拿地难”“用地贵”等问题

  辽宁省将围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空间错配、用地不足等问题。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近年来,辽宁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迅速,占全省养老机构总量56.8%,逐渐成为养老服务主力。然而,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在供地问题上面临门槛高、“拿地难”和“用地贵”等问题。同时,一些中心城区和老旧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少,一些地方把养老设施都建在远离城区、配套不完善的地方,与老年人养老需求不匹配。

  为此,辽宁省要求各地新建城区和新建居民小区都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对现有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意见》还明确了地价支持政策,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