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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扩大净采矿权出让试点

   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有序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明确,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净采矿权出让试点,2021年12月底前各市要完成试点目标任务,钦州、北海、防城港市行政区范围内至少完成1宗净采矿权出让,其他11个市至少完成2宗净采矿权出让。

   据了解,去年1月,广西首宗净采矿权在南宁市成功挂牌出让。与此前不同,净采矿权在出让前,相关部门已完成地表附着物的补偿、土地租用等工作,免除了竞得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出现竞得采矿权后却因各种相关问题难以解决、长期无法开工的情况,此举有效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精神,广西在总结南宁市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净采矿权出让试点。

   《方案》指出,净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前应达到以下要求:联合有关部门确定拟净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土地、林地权属调查清晰,无权益纠纷;涉及林业用地指标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见,并能够配置指标;协调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

   《方案》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对拟出让采矿权范围进行实地踏勘,重点核查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符合生产规模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或禁止开采情形等情况。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和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资源所在县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