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做好全区地灾防治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充分认识做好地灾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提上重要日程,立足部门实际,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的原则,在划分自治区和各市县 ( 区 ) 事权财权的基础上,加强对地灾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灾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挥条块合力,层层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全力推进地灾防治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安排资金,科学筹划本级地灾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地灾防治能力。一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二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加快构建监测预警平台,部署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设备。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三要加快实施搬迁避让,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四要加强应急力量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五要重视综合治理,联合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灾防治,切实提高地灾综合治理水平。
同时,按照自治区本级与各市县(区)财政事权与财权划分要求,从 2020 年起,各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地灾防治经费的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财政管理部门申请当年地灾防治经费,确保地灾防治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依规使用。财政部门要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对因经费落实不力,导致地灾防治工作开展不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