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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

  9月26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牵头起草的《厦门市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发布实施。该《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的方便和指导工业企业实施增资扩产提容增效。一是进一步强区放权,简化审批,对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研究决策范围划分,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给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仅涉及拆除重建,且拆除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合法已建总建筑面积(计容)50%(含5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超过总建筑面积(计容)的20%;工业厂房建设8层(含8层)以上;涉及拆除重建的,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未超过10年(含10年)等情形的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方需上报市政府研究决策。二是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对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做到职权责明确、申请条件、程序明确,杜绝因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形,不让企业“磨破嘴、跑断腿”。三是进一步明确审批和监管要求,对建筑安全、“双控指标”、建筑层数、出让年期和出让金、转让抵押要求、项目监管、开竣工约定等审批和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经批准增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